一、本人于2014年12月29日,就农村土地承包权属问题提出网上信访。2015年1月7日,乳山、威海农业局给了答复意见。 二、2015年4月20日威海农业局给了答复意见的书面材料。 三、乳山信访局于皎安排诸往信访办张浩负责查办,并于2015年3月31日,召开联合执法会议给予了初步答复意见。 张浩于2015年4月1日、20日,先后两次给了答复意见。 四、乳山农业局于2015年4月27日给了一次书面答复意见,此意见与1月7日的答复属于同一部门、同一案件,两个不同的答复意见。 五、本人对答复意见提出了如下质疑:1、除了2015年1月7日的答复,经过了经办人、当事人,公开调查以外,其他3次调查,没有经过村委经办人和当事人。属于恶意串通歪曲捏造事实!2、剥夺了信访人的听证权3、陶皓和王自伟越权调查4、陶皓找了农业局办公室主任作为经办见证人,陶皓承认他没有经办却造假充当经办人! 六、本人于2015年5月11日书面申请听证,5月14日提出书面更正错误土地权证申请。农业局陶皓5月18日书面答复,不属于信访事项。 七、从2014年12月29日至今,先后答复了4次,如果不属于信访事项,农业局、信访局没有权利答复,那么已经胡乱答复了4次,是否应该把所有的答复全部撤销。不属于信访事项,为什么要拖延半年,用半年的时间胡乱答复胡乱作为!为什么要138天以后告知!可见农业局严重失职!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属于仲裁事项,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此办法配套的《山东省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农业局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裁定合同纠纷。 由此可见:《乳农告(法院)字【2015】1号》不予受理的答复剥夺了村民的仲裁权,属于恶意不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令 国 家 林 业 局 2010 年 第 1 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已于2009年12月18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林业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