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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12331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5/5/19
网友:
乳山农业局这样服务
一、本人于2014年12月29日,就农村土地承包权属问题提出网上信访。2015年1月7日,乳山、威海农业局给了答复意见。
二、2015年4月20日威海农业局给了答复意见的书面材料。
三、乳山信访局于皎安排诸往信访办张浩负责查办,并于2015年3月31日,召开联合执法会议给予了初步答复意见。
张浩于2015年4月1日、20日,先后两次给了答复意见。
四、乳山农业局于2015年4月27日给了一次书面答复意见,此意见与1月7日的答复属于同一部门、同一案件,两个不同的答复意见。
五、本人对答复意见提出了如下质疑:1、除了2015年1月7日的答复,经过了经办人、当事人,公开调查以外,其他3次调查,没有经过村委经办人和当事人。属于恶意串通歪曲捏造事实!2、剥夺了信访人的听证权3、陶皓和王自伟越权调查4、陶皓找了农业局办公室主任作为经办见证人,陶皓承认他没有经办却造假充当经办人!
六、本人于2015年5月11日书面申请听证,5月14日提出书面更正错误土地权证申请。农业局陶皓5月18日书面答复,不属于信访事项。
七、从2014年12月29日至今,先后答复了4次,如果不属于信访事项,农业局、信访局没有权利答复,那么已经胡乱答复了4次,是否应该把所有的答复全部撤销。不属于信访事项,为什么要拖延半年,用半年的时间胡乱答复胡乱作为!为什么要138天以后告知!可见农业局严重失职!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属于仲裁事项,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此办法配套的《山东省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农业局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裁定合同纠纷。
由此可见:《乳农告(法院)字【2015】1号》不予受理的答复剥夺了村民的仲裁权,属于恶意不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令
国 家 林 业 局
2010 年 第 1 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已于2009年12月18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林业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回复部门: 市农业局 回复时间:2015/5/19

陈学良同志:
你通过网上行风热线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调查落实,现对你反映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要求注销陈桂香夫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管理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的规定,建议你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确认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依据判决书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关于反映陈飞侵占果园的问题
1、经调查,该土地属村耕地,2000年二轮延包时,村规定谁想经营原果园可继续经营,用于抵顶个人口粮地的三级地(村每个人口粮地三级地都是0.3亩),陈飞选择继续经营并与村签订了合同,抵顶了自己0.9亩三级地,而你的父亲陈福运没有选择经营果园,村已按规定分给了承包地。
2、你已将陈飞起诉至乳山市人民法院,法院也已受理。根据《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你所反应的问题,农业部门不予受理。


             威海市农业局
            201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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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3530 ·网友:陈学良, ·留言时间:2015/5/19

留言:没有经过经办村委会开会的没有经过当事人的调查属于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我村没有开过村委会捏造的村规,村规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口粮地给了陈桂香!没有我家的放弃申请和书面协议,谁非法调整土地,分地的村委会由于疏忽,把我家果园给人办证了

留言编号:3623 ·网友:陈学良, ·留言时间:2015/7/4

留言:本人于6月15日到济南农业厅咨询了,其答复本人问题属于农业局自错自纠的范畴,威海乳山农业局的回复属于违法的失职渎职的回复。产生此问题的本质是农业部门没有依法督促村镇依照1989年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条例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且至今没有依法签订合同,造成村镇干部,为了利益违法侵害村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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