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乳山农业局把村民A的口粮地,2000年非法流转给外村村民B,并给B办理了土地承包权证。 山东威海乳山农业局司法科科长陶皓经办了此事件,并于2015年4月27日给予了《乳农函【2015】1号》文的答复。此答复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告知本人听证,剥夺了本人的听证权。 2、陶皓否认了2015年1月7日,由乳山农业局依法调查做出的答复意见,造成同一单位同一事件一案两断。 3陶皓剥夺了乳山农业局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执政的权利,陶皓自己越权办理。 4、陶皓没有进行实地调查,属于道听途说。 5、此调查违背《村民自治法》没有经过2000年负责经办的村委委员开会、公平公开进行。 6、陶皓没有依照《山东省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条例》通过仲裁认定,随意确定B的违法证件合法。7、《农业部33号令》第二十条、(一)承包期内全家转非搬入设区的市的可以依法注销错误权证。从来没有村民资格,无偿取得口粮地的外村村民,应该更加符合注销条件,陶皓坚决予以肯定,不予注销错误权证。 8、无村民资格,违法的合同自然无效,他拒绝作为,违法认定有效。 9、合同是否有效,农业局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主管部门有法定义务裁定,而陶皓不准许农业局依法裁定。 《山东省村集体管理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承包合同的管理制度;(二)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三)仲裁承包合同纠纷;(四)审查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综上所述:乳山农业局陶皓,胡乱答复、拒绝更正、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司法科长陶皓视法律为儿戏,严重侵犯的本人的合法权益,给本人造成巨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坏。既不给举报听证会,又不及时给予书面意见,恶意不作为。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公务员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