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一、2000年村委疏忽把村民A的口粮地,非法流转给外村村民B,并且给B办理了土地承包权证。 1、乳山农业局经过村委会开会调查依法于2015年1月7日做出了答复意见。没有告知听证,并且给威海做出了书面答复。 2、针对同一个问题,农业局司法科长陶皓,越权剥夺了农业局土地管理部门的经办权,自己没有调查经办村委主任、村委委员,没有经过公开调查,甚至陶皓道听途说没有经办,胡乱签名,2015年4月27日,同一问题同一部门,给了两份不同的答复意见!一个司法科长,胡乱办案签字,可以说视法律为儿戏! 3、陶皓出具答复意见,没有书面告知听证,2015年5月11日本人书面要求听证。他既不听证又不撤销违法的处理决定,恶意不作为 4、农业部33号令,村民有申请纠错的权利。镇农经办、土地经管站、农业局没有认真履行审查义务,导致外村村民无偿取得了土地承包权证。由经办工作人员失职产生的错误权证,农业局不主动纠错,放任错误继续存在,是否属于依法行政 5、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登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二)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不及时受理的; (三)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四)恶意串通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五)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当事人一方不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或者不按程序变更、解除合同的,其变更、解除行为无效,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对方要求继续履行 的,承包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承包合同的管理制度; (二)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三)仲裁承包合同纠纷; (四)审查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显然乳山农业局合同主管部门具有仲裁合同纠纷的职责。违法的无效的合同,农业局有权仲裁。农业局不依法进行仲裁,属于不作为!
事件二、1984年村民A的自己栽种的3.5亩红富士果园被村委非法流转给村民C,村民C拿村民A的果园办理了C的土地承包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二十六条,即使特需情况下,村组织不准调整林地,林地按照一轮承包确权。 1、本人1月份通过中央信访局投诉,经管站王站长、诸往于站长经过调查,于2月11日口头答复:果园应该返还给本人。 2、本人于2015年1月19日同时通过法院起诉,3月17日,法院第一次开庭,事实清楚明白,诸往法庭法官王华,就是不判,告知5个月以后第二次开庭。 3、本人一见法官王华违法判案。就查法规,根据《法释【2005】6号文》《土地管理法》法院不应受理,应该政府负责办理。 4、2015年3月31日,信访局组织召开联合执法会议,本人与农业局、信访局、诸往镇张浩达成共识。20天内解决。 5、4月1日,张浩告知不解决,4月7日,本人找信访局,并撤诉 6、4月13日张浩没有经过本人听证,直接回复中央信访局,答复不予解决。 7、4月20日,本人要求农业局给书面答复意见。 8、4月24日,本人口头申请听证。 9、2015年4月27日,本人接到《乳农函【2015】2号文》,本人口头要求听证。 《乳农函【2015】2号文》问题 1、剥夺了本人听证权。 2、果园属于经济林,应该由林业部门办理,农业局没有经过林业专业人员,由土地经管站站长王自伟越权违法办理。 3、根据《村民自治法》土地承包问题必须经过2000年的负责经办的村委委员开会决定。农业局的调查违法,不公开不公正。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二十七条,林地不准调整,按照一轮确权!农业局王站长,支持村委违法调整。 5、本人4月7日撤诉,农业局4月27日答复,通过法院,6个月以后法院开庭解决! 6、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四)恶意串通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五)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私自转让、转包的,其转让、转包行为无效。 第十四条 无效承包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承包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权,归县级以上承包合同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承包合同的管理制度; (二)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三)仲裁承包合同纠纷; (四)审查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显然农业局合同主管部门具有依法仲裁合同纠纷的义务 7、农业局剥夺了本人听证权,越权执法、对于已经撤诉20天的依然没有认真调查,典型的工作敷衍了事,带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且出尔反尔,违反职业道德,违反经济合同管理条例,拒绝依法履行职责。 本人的遭遇不是个例,农业局对于网友威海行风热线【11714】【12041】【12214】的回复,同样没有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依法履行职责!有这样的知法懂法又故意违法犯法的陶皓科长,王自伟站长,乳山农业局重访上访的村民连续不断。 这样缺德的公务员,如何推进农村法制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