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农业局拿本村村民A的口粮地,2000年给外村村民B,非法办理了土地承包权证。拿村民A的自留山果园2000年非法调整给村民C,并给C办理了土地承包权证。 威海乳山农业局的意见,自己的错误让法院去纠正太悖理!房管局自己办证错了,自己纠正,怎么还用法院纠正农业局自己的过失造成的错。 建设部168令房屋登记办法 第七十四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网友: 乳山农业局拒绝依法履行职责 1、依据《【1995】国土【籍】字26号文》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争议,由农业局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2、《法释【2005】6号文》没有取得实际承包权的纠纷案件,法院不予受理,由政府办理》。 3、根据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4、根据《农业部33号令》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二十条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由此可见农业局发证机关具有撤销错误土地权证的责任、义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6、《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没有签订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补签;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 (二)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三)超过法定比例预留的机动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包到户的; (四)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承包期延长至法定期限的; (六)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二十六、二十七条,二轮承包不得调整林地~果园、桑园 乳山农业局自2015年元旦至今4个月,没有对违法的发包方~诸往镇大院村村委,非法剥夺本家承包权、非法调整林地,做出任何责令发包方限期改正,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的决定。属于恶意不作为。 农业局土地发证机关、土地执法大队不应该成为摆设。他们应该有依法执法的权利、责任、义务, 陈学良同志: 你通过网上行风热线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调查,乳山市农业局安排专门人员,对你反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占问题,进行了认真地调查落实,与你及大院村村委会都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沟通,根据调查结果,出具了答复意见书(乳农函[2015]1号),你反映的乳山市农业局不作为的说法,我们认为与事实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管理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的规定,建议你通过法律渠道予以解决。
对威海农业局回复的质疑
一、乳农函【2015]1号文,经办人是陶浩,陶浩无权越权替农业局土地管理部门越权履行。他根本没有调查2000年经办村委会,与威海行风热线【10980】属于同一部门同一问题的不同答复,属于一案两断,十分荒诞。这样的画蛇添足的胡乱答复不如不作为。 二、回复把事情搞错了,我们是土地权证纠纷,不是流转经营纠纷,必须按照《法释【2005】6号文》由政府确权。 三、应该依照《农业部33号令》第20条(四)直接撤销。 四、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四)恶意串通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五)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私自转让、转包的,其转让、转包行为无效。 第十四条 无效承包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承包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权,归县级以上承包合同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