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1995】国土【籍】字26号文》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争议,由农业局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2、《法释【2005】6号文》没有取得实际承包权的纠纷案件,法院不予受理,由政府办理》。 3、根据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4、根据《农业部33号令》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二十条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由此可见农业局发证机关具有撤销错误土地权证的责任、义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6、《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没有签订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补签;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 (二)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三)超过法定比例预留的机动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包到户的; (四)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承包期延长至法定期限的; (六)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二十六、二十七条,二轮承包不得调整林地~果园、桑园 乳山农业局自2015年元旦至今4个月,没有对违法的发包方~诸往镇大院村村委,非法剥夺本家承包权、非法调整林地,做出任何责令发包方限期改正,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的决定。属于恶意不作为。 农业局土地发证机关、土地执法大队不应该成为摆设。他们应该有依法执法的权利、责任、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