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5年4月27日,乳山农业局对信访事件给予了答复,具体见《乳农函【2015】1、2号文》 二、乳山农业局没有依照《鲁政办法【2014】43号文》书面告知本人具有听证权。 三、本人于2014年5月5日,找到乳山信访局信访科长于皎要求听证。于皎承诺。2014年5月11日,又给了农业局书面听证申请,并联系于皎要求听证,于皎又告知需要请示威海,她需要请示威海,为什么5月5日不请示,拖延一周属于明显的行政不作为。 四、 第三章 听证受理
第十七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并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可能作出对信访人请求不予支持的处理意见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听证权利。乳山农业局没有书面告知,属于违法乱作为。 五、 第三十四条 对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未经听证,原办理行政机关即作出答复意见,信访人在复查期间又提出听证请求的,复查机关应当撤销原处理意见并责成有关行政机关举行听证。 六、乳山农业局拒绝依法撤销《乳农函【2015】1、2号文》的答复意见
关于印发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02日 来源:省政府网站 分享 人民微博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包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4〕4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8日
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信访听证工作,客观公正地处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前,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信访当事人陈述和质证辩论,通过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明确依据,提出处理结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听证机关,是指负责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
(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听证组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听证和复查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听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承担。
听证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听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受理信访人对不予听证、听证程序的申诉;
(三)责成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举行听证;
(四)负责听证员的组织、选用、培训和管理工作,组建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听证员库。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需要听证的,由该行政机关自行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受理的信访事项需要听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承办。
第六条 听证会参加人包括信访人、利害关系人、参与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村(居)民代表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指定,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听证会方案;
(二)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
(三)决定听证会的延期、中止、终结;
(四)主持听证会的举证、质询、辩论、评议、合议;
(五)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六)决定有关人员的回避。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地组织听证活动,保证信访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九条 信访当事人应当参加听证。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听证主持人批准,可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或与其代理人同时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的,要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对表达多人意愿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的,应选派代表参加听证,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条 信访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辩论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信访当事人在听证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会;
(二)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和听证员的询问;
(三)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二条 除采用简易程序举行的听证外,一般应设7名及以上单数的听证员。听证员应由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有关专家学者担任。
听证员由听证机关从听证员库中,根据案情需要及听证员业务专长选择。
第十三条 听证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二)就听证事项的事实、证据和依据等向信访当事人进行询问;
(三)就听证事项的事实、依据和处理意见进行评议;
(四)合议形成听证结论;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四条 听证会设记录员。记录员由听证机关指定,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制作听证笔录。
第十五条 听证会可以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听证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听证机关可以邀请部分群众代表旁听听证会。
旁听人员不得进行发言、提问,不得有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听证会可以设记者席。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听证机关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
经有关机关批准,听证机关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也可以通过电视、广播作现场直播。
第三章 听证受理
第十七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并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可能作出对信访人请求不予支持的处理意见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听证权利。
第十八条 信访人应当自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听证请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信访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出听证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申请并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听证: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三)其他不宜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决定不予听证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理由。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不举行听证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听证委员会提出申诉。
对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本级人民政府听证委员会应当责成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对不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人书面申请20日内举行听证;听证会举行5个工作日前,行政机关应当向信访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告知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其他听证会参加人名单。
举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办理期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20日。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应自收到《听证会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需要回避的人员和理由。
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举行前,听证机关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一)听证会通知;
(二)听证会方案;
(三)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纪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时参加听证会,信访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并记录在案,因不可抗力未能参加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一条 信访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第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听证会场出现主持人不能控制的局面的;
(三)出现其他应当中止听证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听证结论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对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未经听证,原办理行政机关即作出答复意见,信访人在复查期间又提出听证请求的,复查机关应当撤销原处理意见并责成有关行政机关举行听证。
信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在信访事项办理期间举行了听证,信访人在复查(复核)期间又提出听证请求的,复查(复核)机关经审查听证资料,认为听证程序合法、听证结论无明显不当的,不再重复举行听证。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6年4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