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1、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于2008年7月30日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对2009年1月1日后办理了《营业执照》的符合条件人员自主创业,需要租赁固定场地经营的,可申请经营场地租赁补贴。 (1)符合条件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和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2)经营场地要求:在各类商贸市场以及临街租用固定场地从事个体经营或进入各类创业园区租赁厂房创办企业,且签订的租用场地(厂房)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3)申请此补贴后经营年限不得少于3年,如中途停止经营活动,则根据剩余期限按比例收回补贴,否则不得享受其他就业相关补贴。 补贴标准为年租金的20%,最高不超过1万元。 3、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户口的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自主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不可申请。 如有其它不明之处,可拨打0631-5190911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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