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环翠区人社局工作人员与王先生进行了通话,向其解释了政策法规,王先生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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