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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2224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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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问题
农业部33令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二十条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乳山农业局陶皓科长告知,农业局无权直接执行农业部33令的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必须通过法院执行。
显然,农业部33号令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由农业局发证机关直接执行,而不是发证机关通过法院执行,依法执法是农业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农业局不依法直接注销非法的土地权证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
 
  
回复部门: 市农业局 回复时间:2015/5/14

你通过网上行风热线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调查,乳山市农业局安排专门人员,对你反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占问题,进行了认真地调查落实,与你及大院村村委会都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沟通,根据调查结果,出具了答复意见书(乳农函[2015]1号),你反映的乳山市农业局不作为的说法,我们认为与事实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管理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的规定,建议你通过法律渠道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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