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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2219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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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鉴定费
发生交通事故,为了定责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鉴定费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交警表示由个人承担,在网上查询,说国家对公安交警投入大量经费,这个钱由政府淘,个人不用买单,也有说保险给报销,请问这个费用到底该由谁出?
 
  
回复部门: 市公安交警支队 回复时间:2015/5/12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之规定:“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但是目前我市对事故车辆的鉴定费用资金没有到位,交警支队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内部规定,并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的专项资金。待近期有关规定出台,专项资金到位后我们将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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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3405 ·网友:李先生, ·留言时间:2015/5/9

留言: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鉴定费由公安机关负责,请交警领导给予答复。

留言编号:3534 ·网友:王先生, ·留言时间:2015/5/25

留言:什么时候出台规定?上哪去领?

留言编号:3536 ·网友:李明, ·留言时间:2015/5/26

留言:原来这个费用是公家出,长见识了!

留言编号:3537 ·网友:大伟, ·留言时间:2015/5/26

留言:我有个朋友出车祸了,费用也是自己掏的,这个钱到你什么时候可以去领钱啊!

留言编号:3549 ·网友:大张, ·留言时间:2015/6/1

留言:我之前出车祸也是自己交的,单子都没有了,自认倒霉。

留言编号:3562 ·网友:气不顺, ·留言时间:2015/6/3

留言:交警部门是揣着明白装糊涂,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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