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本) 日期:2007-05-03 来源:中国政府网 浏览:30922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显然果园属于经济林,经济林属于林地。某领导答复:果园不属于林地,即经济林不是林,这与白马非马有什么两样!?百姓很无语,遇到这样的执法领导还能够依法治国吗!?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经济林不是林的答复,如同白马非马!眼瞪得一般大,智商这么低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