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6日,乳山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对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乳人社监询字[2015]第219号),要求该单位于2015年5月8日9时按要求提报与本案相关的材料到我局监察大队接受审查。经过对该单位提报的考勤记录、工资明细、补休考勤记录等材料的调查核对发现:该单位因其自身生产经营特点,节假日确实存在加班的情况,但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已向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备案实行综合工时制,已于2015年1月13日予以批复。另据调查,该单位职工工作时间实行8小时工作制,两班倒;逢节假日加班,对加班的员工,该单位优先安排补休(延迟上班或提前下班),无法安排补休的,以加班津贴和加班效益的形式发放加班费。从目前调查情况看,当事人反映的该单位不发加班费的情况不属实。今后,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当事人可持相关证据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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