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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12188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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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问题两个不同答复意见
乳山农业局的答复,自己否定自己!
一、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诸往镇大院村委,分别把我家的口粮地和自留山果园,于2000年非法流转给了外村村民A和村民B,并给他们办理了土地承包权证,没有任何人与我家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和口头约定认可!
二、1、2014年12月25日,通过中央办公厅土地流转文件,得知他们侵害了我家权益,违法。
2、2014年12月30日,开始网上投诉!
3、2014年12月31日,乳山市诸往镇经管站于站长到大院村经过村委委员会议调查研究决定,并依法通过乳山农业局、威海农业局,
4、2015年1月7日,威海按照乳山的意见,做出了答复意见:撤销外村村民A的土地权证,并告知要通过法院解决。
5、2015年1月15日,本人就果园问题,开始在乳山民生热线、乳山、威海农业局和国家信访中心投诉
6、2015年2月11日,乳山农业局土地经管站王站长、于站长经过调查做出了答复,应该归还我家果园!
7、2015年3月23日在乳山农业局经管站就我家土地问题以及大院村50.4亩土地,被村书记于2011年非法转包给外村村民的问题一并做了投诉登记!因为2015年1月7日的答复意见:要求通过法院解决!
8、2015年1月19日果园问题本人起诉至乳山人民法院。
9、2015年3月17日第一次开庭,双方对事实公认并且法律明确,法官告知5个月以后第二次开庭!法定简易案件3个月审结,显然法官违法。本人开始查阅法律,根据法释【2005】6号文,【1995】国土【籍】字26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6条,法院无权受理,政府必须受理。
10、2015年3月31日,在乳山信访局召开了农业局、诸往镇政府参加的联合执法会议,本人听证告知,政府必须依法受理,达成共识。
11、2015年4月1日,诸往信访办张浩,告知不予受理果园问题。而后本人找信访局确认。
12、2015年4月7日,本人依法撤诉,并通知了信访局。
13、2015年4月9日,乳山民生服务中心答复,果园问题6个月以后开庭!
14、2015年4月20日,威海农业局就威海行风热线的答复,按照1月7日的答复,给了书面答复书。
15、2015年乳山农业局4月27日给本人书面答复意见书!乳农函【2015】1、2号文。
三、乳农函【2015】1号文的问题:
1、1号文是给外村村民A办证问题,与2015年1月7日乳山做出的答复并报威海确认的答复,完全不同,乳山农业局行政执法,如同儿戏!
2、根据【1995】国土【籍】字26号文应该由农业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提出书面意见报政府下达处理决定,而1号文没有农业局土地管理部门经办人的签名,没有经过农业局土地管理部门,由农业局司法科科长陶皓直接办理。
3、本人于4月24日,到农业局要求听证,办公室主任王日新没有准许!
4、根据农业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20条,第1条,户口转非的可以依法撤销注销土地权证,一直没有本村户口的,更不具有土地承包经管权资格,更应该立即注销。农业局的陶皓既不征求上级部门的意见,又不咨询法律专家,给本人延误了3个月,做出了违法决定!
5、根据村民自治法,农业局的实地调查必须经过当时经管经办的村委委员、村委主任的调查。没有做公开公正的调查,胡乱做出决定。
6、2015年4月28日,农业局司法科长陶皓又给了一个说明,说农业局的文件只是一个答复,不是裁决!难道政府盖章的答复决定没有法律效力吗?司法科的法律工作者岂能自己否定自己,视法律为儿戏!
四、乳农函【2】号文的问题!
1、没有经过给村民B办证时候的村委委员、村委主任的开会议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不咨询经办人,不和程序。咨询不公开,缺乏公正性。
2、焦点问题,二轮承包,经济林是否准予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严禁调整林地,我家于1984年自己栽种苹果树苗,自己管理,承包权是法定不动的。没有我家书面认可调整的土地无效。况且我家调整的土地不知情,由村民B给外村村民A的。乳山诸往镇大院村,二轮承包没有通知村民,剥夺承包权的还有陈福东等多人,他2000年才37岁,农业局的调查一派胡言!
3、2015年2月10日乳山经管站站长王自伟答复,果园按照一轮承包确权,2015年4月27日又否定自己,这绝不是水平问题!而是违反职业道德的问题。
4、本人2015年3月23日日反映村50.4亩土地非法被书记非法于2011年低价转包给他姐夫的侄女女婿问题,之字不提如何解决!威海行风热线乳山村民的投诉编号为【10980】【11667】【11714】【12041】的,只要牵涉村委几十亩以上的违法问题,王站长一个也没有解决,网上公开了尚且如此,网下的问题的解决更是可想而知。我村的50.4亩土地,300村民联名信访3年,至今没有办结,永远沉睡在那里!
5、本人法院撤诉20多天了,都早已通过齐鲁阳光连线通知到乳山了,王站长怎么还让通过法院解决,他睡着了吗?
综上所述,乳山农业局从调查到办理,到法律依据,到答复程序,自己否定自己,拿法律法纪和工作职责当儿戏,严重丧失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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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市农业局 回复时间:2015/5/14

陈学良同志:
你通过网上行风热线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调查,乳山市农业局安排专门人员,对你反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占问题,进行了认真地调查落实,与你及大院村村委会都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沟通,根据调查结果,出具了答复意见书(乳农函[2015]1号),你反映的乳山市农业局不作为的说法,我们认为与事实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管理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的规定,建议你通过法律渠道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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