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意义上,非合伙人律师跟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劳动关系,但也有特殊情况,主要看是否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组织和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那么形成的便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律师跟律所之间只是很松散的关系,不受律所的管理,不领取劳动报酬,那便不是劳动关系,也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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