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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2098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5/4/21
网友:
购物卡消费可以不开发票吗?
使用购物卡消费时,商家是否应该不开发票给客户呢?(以买卡时已开发票为理由)
例如:消费者在威海新华书店用购物卡买书无法开具发票,收银员说它们领导规定用卡买书的在买卡时已经开了发票,所以买书不给开发票。让商家出具已开购物卡发票的证据,他们也拒绝提供,反而让客户自己反向举证,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实际上,卖卡走预收款项目,未有实际货物买卖行为,如果它们真的在客户买卡时开了发票,就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 希望得到落实,保护国家税收。
 
  
回复部门: 市国税局 回复时间:2015/4/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如果消费者购卡时已开具发票,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之规定,纳税义务已发生,则在用卡买书时,不能再重复开具发票。如果消费者在购卡时没有开具发票,那用购物卡买书时商家就需给消费者开具发票。由于无法联系到您,所以购卡时是否开具发票无法进行查询。您可直接联系威海市环翠国税局征管科,电话5197531,或联系威海新华书店联系人李科长,电话15662399103,进行具体问题的解决。最后,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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