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届满后由业主按照《威海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已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向市房管局资金监管中心申请房屋维修基金;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另行归集。 业主可自主委托物业公司或社会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市资金监管中心咨询电话:5233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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