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开始实施,其中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根据网民“刘”所述其入厂21年的说法,自2014年开始,其入厂工作时间已满20年,所以2014年、2015年带薪年休假天数各为15天;2008年至2013年,入厂工作时间已满10年不满20年,所以2008年至2013年期间带薪年休假天数各为10天。如果网民“刘”不存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所规定的情形,则网民“刘”自2008年至2015年可以累计享受90天带薪年休假。由于网民“刘”未留下联系方式,也未明确被投诉用人单位具体名称,如果其认为该用人单位确实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及时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投诉。
留言编号:3107
留言编号:3108
留言编号:3109
鲁公网安备 37100202000130号
威海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AVSP) 鲁备2009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鲁ICP备06041465号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邮箱:whcmw2009@126.com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1-5191950
网站热线: 0631-5191576/5191412 网络实名:威海传媒网 网络设计/系统支持:威海传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