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实施办法》(2014年第2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税务证件。如果纳税人不去办理注销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经实地检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认定为非正常户在国税网站上进行公告且做为纳税人信用评级标准。所以请您及时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关事宜的办理。办理完毕可以解除非正常户状态,重新办理新的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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