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另外,根据(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20000元,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企业和个体户,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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