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山东省集体户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新生婴儿父母双方一方为集体户,另一方为家庭户的,应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在父或母所属家庭户之中。由于王先生的住房暂时未办理房产登记,不具备落户条件,建议王先生将孩子的户口随其落入家庭户中,待王先生取得房产证以后,可将其孩子户口迁入到住房内。经解释,王先生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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