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支付的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护理人员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事故发生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交通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必要的陪护人员陪护病人,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交通费根据乘坐交通工具的不同,交通费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是就医时支出的交通费;第二种是转院时支出的交通费;第三种是护理人员来往医院支出的交通费;第四种是当事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给赔偿。除以上四种用途之外所支出的交通费不予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没有对交通费的赔偿标准作出规定。在实践中,一般参照事故发生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车旅费标准赔偿。例如:乘坐火车时不能坐软卧,乘轮船时应当乘坐三等舱(含)以下,不能乘坐飞机和出租汽车等。 具体情况可向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咨询(电话:5276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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