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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1638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5/3/16
网友:
社会保险问题
劳动法还规定15号之前入职单位必须交保险,15号之后入职的当月保险可交可不交?员工入职当月不就应该给交保险么?为什么威海昌星电子有限公司说入职当月不给交保险?说什么他们的保险都是在当月工资扣除用来交下个月的保险?这样因为我们上个月没来工作所以这个月就没法交保险?!请问这样合理么?望监管!!
 
  
回复部门: 市、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2015/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没有规定时限。据此,企业在用工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可。经下企业调查取证,该单位于每月10日前发放上个月工资,同时缴纳本月社会保险,自职工入职30日内办理参保缴费登记。已督促企业按《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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