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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1637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5/3/16
网友:
一直请病假
你好,脚部工伤八级。评残后一直以头疼为由请病假,有医院证明。
1、头疼的医疗期满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2、如果不可以解除,那么医疗期满后,工资按什么标准?
 
  
回复部门: 市、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2015/3/23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合同法》 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头疼的医疗期满后”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要视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头疼是否经鉴定为工伤,当事人能否能够从事原工作等)而定。
医疗期满后正常上班,工资应按单位规定的岗位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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