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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1599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5/3/11
网友:
本单位工作年限
你好,“医疗期”的计算,需要根据“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
“本单位工作年限”是截止到开始病休的前一天吗?
还是说,将来要享受的医疗期也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回复部门: 市、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2015/3/13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关于该条文中的本单位工作年限,应当截止到开始享受医疗期待遇前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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