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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1517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5/3/1
网友:
交货地废止
你好: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只有“交货地点:长沙”。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删掉了“交货地”条款,是不是说,现在卖方起诉要款的话,卖方所在地视为合同履行地?
谢谢
 
  
回复部门: 市司法局 回复时间:2015/3/3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18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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