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土地征收过程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威海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10〕243号)的规定执行。 我局工作人员已与网民取得联系,将有关情况进行了告知,网民对答复表示满意。 经办人:市国土资源局征地管理科 刘潇 联系电话:580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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