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来信已经收悉,现作如下答复: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五十二条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原号牌只能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使用。感谢您对我们车管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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