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乳山市工商局消协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当事人陈先生所持的手机,为威海弘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集体采购,因此,在联通公司显示的用户名是威海弘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文、25号文以及威海联通主要业务办理相关须知等规定要求:单位用户办理通信业务需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加盖本单位公章等,经办人员还需携带个人有效证件。另外经营业厅BSS系统查询,陈先生无手机号码登记信息。因此联通公司答复:该手机卡没有任何资料能证明是归陈学良个人所有,所以不管办理什么业务都需要威海弘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单位证明才能办理。经过现场查看,联通公司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也悬挂了工信部和公司的相关告知规定,也就是说联通公司也履行了告知义务。乳山消协办在受理了顾客的投诉后,按照《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的要求,制作了消费者协会调查(询问)笔录(消费者先生的调查笔录因为陈对结果处理不满意拒绝签字)、现场查看笔录等文书。因为手机卡是一种涉及到许多公民个人信息的一种特殊商品,所以消协认为联通公司的做法没有不妥,所以没法满足顾客的要求。鉴于此,乳山市消费者协会最终制作了《乳山市消费者投诉终止调解通知书》,并送达到本人手中,同时建议消费者采取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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