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的规定,所在小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根据业主反映的情况,我办实地走访并联系了所在的居委会及办事处工作人员,了解到阳光小区已经基本具备了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条件。小区内部分业主年前咨询了居委会召开业主大会的具体流程,由于临近春节期间办事处负责物业管理的工作人员正在其他小区组织进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办事处已经受理了申请,会根据申请的时间逐个安排。计划于今年3月份展开具体的工作。关于房产证的问题,经初步了解到阳光小区综合验收基本结束。由于职责不在物业管理部门建议具体的房产证发放问题咨询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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