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是有区别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9条中普通住宅的具体规定是: 2005年5月,国务院转发了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普通商品房应当满足三项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根据该文件授权,经山东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合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公布了享受优惠政策的变通住房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可适当浮动,上浮比例不得超过20%,即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第7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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