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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1408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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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类物业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普通住宅类物业“是什么意思?住宅小区一楼临街配建的门市、商铺是否属于”普通住宅类物业“?
 
  
回复部门: 市、三区物管办 回复时间:2015/2/15

   一、《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9条中普通住宅的具体规定是:
2005年5月,国务院转发了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普通商品房应当满足三项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根据该文件授权,经山东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合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公布了享受优惠政策的变通住房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可适当浮动,上浮比例不得超过20%,即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二、住宅小区一楼临街配建的门市、商铺是否属于《普通住宅类物业》,从表述上应该已经说明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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