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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1403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5/2/9
网友:
另行安排工作”
你好:
《劳动合同法》说对于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有的职工伤病较重,医疗期满后根本没有回单位,单位也无法“另行安排工作”,那么,单位可以直接提前一个月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谢谢
 
  
回复部门: 市、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2015/2/13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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