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电话联系鲁先生,了解到鲁先生的运输经营许可是在《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前获得的。该《办法》的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出台前已经取得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凡未达到5部车规定条件且不再变更许可事项的,可以准许其按照出台前各项法规规定继续从事经营,直至自行退出道路运输经营;凡是许可事项(业户名称、经营范围、经济性质和地址等)发生变更的,需要按照该《办法》规定的条件办理,鲁先生的情况就属于: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未达到 “五部车” 的规定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下达《责令投入运输车辆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投入相应数量的车辆。超过承诺期限六个月,仍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目前鲁先生的许可事项中的地址发生了变更,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故鲁先生应当按照《责令投入运输车辆通知书》履行六个月内投入五车辆的承诺,如六个月内未投入到五部车,我们将依法撤销其相应的道路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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