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同学于1月16日在一黑私企传媒公司工作,黑私企要求试用三天,不给工资,我知道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也要给80%的工资,但是出于对部门经理的新人,我也就没说(正是因为我这种无知的信任,才为之后的吃亏埋下伏笔),而且还要我们签一份“服务协议”——不满一个月离职不给工资,经理跟我说这个协议就是个形式,而且我也知道,这份协议在劳动法上没有法律效益。由于是一份销售的工作,需要自己跑客户,我们一个月底薪1300,远远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跑客户的钱是自己出的,干了十天,入不敷出,决定辞职。于是黑私企就一分钱也没给我们,我们讨薪的过程中也出言辱骂,并称自己所为的“不干满一个月不给工钱”服务协议决定合法,盛辱之下,我们愤然离去。我们欲申请劳动仲裁,但因为我是应届毕业生,还没有拿到毕业证,没有相关法律能保护我的权益,仲裁部门职能调节一下……,本想挣点钱,减轻家里的负担,但是,没想到一份没赚到,还自己搭了好多钱,我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