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车辆财产损失除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其余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鉴定范围。事故当事人可就财产损失自行选择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李女士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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