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区楼宇门属于共用设施,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届满后由业主共同承担。来电人所反映的戚谷疃北区86号尚未综合验收,已转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开发商进行维修。(2)小区楼口装大门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不违反规划、消防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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