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患儿母亲于2014年1月开始出现早孕反应,自怀孕起一直在威海卫人民医院进行检查,系统产检均未发现异常, 9月5日分娩一女婴,新生儿外观畸形,尾骨处可见15*12*10cm大小组织。母女出院后,婴儿转入威海市立医院治疗,在全麻下骶尾部肿物切除术,手术顺利,病理结果示:(骶尾部)多肢畸形,为一胎发生胎儿畸形,而不是双胎。经医患双方多次沟通协商,医方同意承担李娟怀孕期间在威海卫人民医院进行超声检查费用、女婴在威海市立医院进行矫正手术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在威海市立医院医院期间所产生的陪护费、伙食补贴费用和精神损失费,医院在该事件中承担相应的责任,患方不满意。目前已将有关情况与来信人进行充分沟通,告知该事件属于医疗纠纷,并就处理医疗纠纷和技术鉴定的各种法律途径详细进行了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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