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因工负伤职工开除后,原伤复发,其保险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1982年8月28日 劳人险【1982】14号山东省劳动局: 你局八月五日来函收到。关于嘉祥县建筑工程公司职工xxx。在因工负伤期间,打架犯罪,被判处徒刑和开除,其劳动保险待遇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供你们处理时参考。因工负伤的职工因犯罪被开除后,原伤未愈,或旧伤复发,找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应该给予治疗,在治疗期间本人生活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省劳动局以(82)鲁劳薪字第243号文转发执行]
鲁公网安备 37100202000130号
威海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AVSP) 鲁备2009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鲁ICP备06041465号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邮箱:whcmw2009@126.com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1-5191950
网站热线: 0631-5191576/5191412 网络实名:威海传媒网 网络设计/系统支持:威海传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