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经办机构按正常业务程序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其没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且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属工伤旧伤复发的,其正常合理的医药费和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用人单位以后中断或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经办机构不停发工伤职工本次工伤保险待遇。(3)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职工已领取各项工伤保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用于工伤职工后期治疗旧伤复发的费用。离职后复发,离职后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社保基金不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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