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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0989 发表人:行风电话   发表时间: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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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钱款村里要以村民集资的形式分发给村民是否合理
村里的集体土地被村委出售,所得钱款村里要以村民集资的形式分发给村民,是否合理?另外,村里有超生情况的家庭,没有该项福利,是否合理?
 
  
回复部门: 市国土局 回复时间:2014/12/31

  经与张女士电话联系,其反映的主要问题是村委将集体所有的山岚出租之后的收益分配问题。因村民待遇问题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根据《村民组织法》有关规定,应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与村民利益相关的事项。我们已向张女士进行了解释,张女士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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