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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10980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4/12/30
网友:
土地证问题和土地流转问题
乳山诸往大院村原村委,1999年,在缺少土地转让协议,没有经过村民大会2/3 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的情况下,私自把村民的家庭土地转包给大龙口村村民陈桂香并签发土地使用权证!
本人到诸往党委申请依法撤销陈桂香的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证,诸往镇一直没有完成撤销工作!
村会计陈福勇告知负责此工作的经管站于站长,于站长一直没有做出明确答复!
本人要求依法撤销陈桂香违法获得的土地证并把非法侵占村民的土地依法归还村民!要求把外村村民非法侵占大院村村集体的土地的权证全部撤销!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土地法第十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六)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
 
  
回复部门: 市农业局 回复时间:2015/1/7

陈学良同志:
你好!关于你反映的“要求依法撤销陈桂香违法获得的土地证并把陈桂香非法侵占村民的土地依法归还村民”的问题,我们认真进行了调查落实,现答复如下:
  1.陈桂香于1987年3月将本人户口迁出大院村并至今未迁入,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的规定,陈桂香不属于大院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大院村不具备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资格,你要求撤销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
2.目前,陈桂香耕种你们的土地属土地流转性质,关于你收回土地的请求,可按照流转土地时双方的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通过法律渠道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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