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王先生(女士)所说的今年创城期间27号、28号上班应为“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可以补休,如不能补休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王先生(女士)所说的创城期间的元旦三天法定节假日上班,其中2015年1月1日上班应为“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单位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其中2015年1月2日为正常工作日上班;2015年1月3日上班上班应为“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可以补休,如不能补休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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