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比例有所提升。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在门诊医疗费用方面,其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与个人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之和年累计负担超过400元,超出部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助:(一)对七至十级伤残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复原军人,补助比例为超出部门的45%,但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0元;(二)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为超出部分的30%,但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0元。在住院医疗费用方面,对统筹基金支付以后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一)对七至十级残疾军、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为个人应付医疗费用的70%;(二)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为个人应付医疗费用的50%。王女士对我们的答复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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