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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0663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4/11/28
网友:
关于职工探亲假问题
已婚,在威海事业单位工作,父母、岳父母均在济南,工作忙碌、工资不高、路途遥远,好久没回家、好想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探亲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才流动的加剧,现在越来越多外地年轻人在我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执行探亲假是我们的共同期盼。我们普通职工不好意思跟单位提,咱们威海的人事部门能不能出台一份文文件,督促各用人单位履行一下,毕竟,探亲假是我们职工的一项正当权利。期待回复,谢谢!
 
  
回复部门: 市、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2014/12/4

答复:《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威海市人事部门无权制订落实措施,各单位应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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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2476 ·网友:往往是这样, ·留言时间:2014/12/8

留言:请问,国务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人事部门没有权利制定落实措施,那能不能参照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力度,通过统计落实情况等信息检查督促一下?请回复。
 共有 1 条留言,共1页:   第一页 (当前是第1/1页) 最后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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