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期间,如有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应当按病假处理,休病假期间单位应发放病假待遇。病假医疗期满,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单位可以适当调整工作岗位,但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有关孕期职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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