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仍需缴纳税款。月度申报时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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