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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0311 发表人:行风电话   发表时间:201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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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鸿小区楼里公共部分电费供电公司不负责收取
6月份反映的昌鸿小区楼里公共部分电费供电公司不负责收取,要求居民自发收取,认为不合理,是否供电公司能集中收取?
 
  
回复部门: 供电公司 回复时间:2014/11/10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节,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中第八十一条规定: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以将其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节,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第八十三条规定: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供电公司负责对楼道公用表的计量收费,公用表产生的电费分摊问题,应该由业主之间相互协商。
因苗先生反映的问题在我市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为此我们咨询了市物价局有关部门,答复为:“公用电费应由使用者共同承担,业主可将其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约定。”为提高优质服务水平,今年我们开展了物业共建活动,针对苗先生反映的楼道公用电费无人收取的情况,我们与其所在的昌鸿小区物业进行了沟通,物业同意上门代收公用电费,但是在收取过程中,只有两户缴纳,其他住户均不缴纳,物业公司也放弃了公用电费的收取。目前苗先生单元电费已由本单元邻居收齐交上。
但苗先生仍不接受上述答复意见,表示上网查询南方有的电力公司已经由供电公司牵头解决此事:每月每户由供电公司自动分摊一定费用作为公用表电费,希望威海也能实行。我们答复苗先生:这样分摊没有依据,没有法律法规及政策支持,且很难取得本单元所有业主共识(如果都能达成共识就不存在收不齐公用表电费的问题了),暂时无法实行。对苗先生提出的建议,我们也将进一步学习研究国内外相关经验,探讨更好的解决方案,并向市政府及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汇报,争取政策及技术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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