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需要延长的,企业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一百八十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超过企业经营期限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如果企业迟于“规定期限”提出延长经营期限申请的,审批机关要看具体情况来处理。具体情况和手续请与我局外资科联系,电话是589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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