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了解,于先生的妹妹于女士于2013年9月份,经其堂弟慈先生介绍,有一批鱼被徐先生拉走贩卖,第三方已经将款项付给徐先生,但是徐先生一直没有将钱付给于女士。今年7月份,于女士到刑侦大队咨询徐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刑侦大队教导员王曙光了解情况后,向于女士解释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徐先生的行为不能构成诈骗犯罪,应属经济纠纷范畴,于女士可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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