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反应情况属实。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立面、在非承重外墙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按照威高管办发[2014]29号“关于理顺物业管理监管职能的通知”,住宅室内违法装修由辖区内办事处处理,经与怡园办事处、昌鸿物业公司联系,昌鸿物业公司现场制止,怡园办事处已下发整改通知,目前正在处理过程中。建议该问题转高区建设规划部门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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